校內床位不足 校外租屋疑慮多

施佳序、李瞳、王怡文、李亮頤|專題報導

文大宿舍供不應求 盼多管齊下解決 校方:已著手處理,將全力改善

施佳序、李瞳|報導

|近來大雅館已將床組改造為上方床為下方書桌的個人空間。攝|施佳序

根據「大專校院校務資訊公開平臺」的數據,文大109學年度在學人數為24,788人,而目前校內僅四棟宿舍,分別為大莊館、大倫館、大雅館及大慈館,總床位數為4,254床(不含國際宿舍)。日益增多的學生數與校園的特殊地理位置,讓本已有限的宿舍床位更一位難求。學生數提升意味租屋需求數相對提高,對此,校方將如何解決床位吃緊的狀況?

保宿舍名額 顧校園新人

新生初來乍到,對學校附近環境不熟悉,除來自雙北市的學生外,離鄉背井求學的學生也不在少數,必定需尋找短期居住的空間。此時,校內宿舍的實惠價格及方便的地理位置,遂成為出外遊子們的首選。歷經多年的發展,文大校內學生人數不斷攀升,但床位卻沒有相對應增加,使得學生內部不乏質疑校內宿舍床位嚴重不足、偏遠地區學生與大一新生優先保障名額是否落實,以及優等聲音。

對此,學務處生輔組長林永芳表示,所有宿舍抽籤過程皆公平公正公開,全由電腦隨機抽選,非雙北市(坪林區、瑞芳區、貢寮區、萬里區、金山、石門、三芝、平溪、雙溪地區除外)新生則有優先住宿權,校方為兼顧公平及照顧新生,校方將一年級新生中籤率全數提高,去年女性新生幾乎是百分之百有床位,男性也有70至80%的中籤率。因舊生生活形式的轉變,高年級生的中籤率將逐年遞減,自大二後,也不再受限於戶籍地而無法抽籤。

|學務處生輔組長林永芳表示,宿舍抽籤過程皆公平公正公開。攝|施佳序

校方認為,宿舍不只是學生安身立命的地方,也是提升學習效率的空間,近年已將過去常見的上下鋪,改建為上面是床鋪、下方是書桌的個人區域。藉由改建床組造型,提升生活品質,也能增加床位數量。宿舍學期租金價格隨房型不同而定。即便如此,校內宿舍租金仍比校外租屋低廉。文大國貿系李珂溦說道:「當時也曾擔心未抽到宿舍需負擔較高租金,幸好幸運中籤,壓力減輕許多,目前居住也沒有什麼大問題。」

關於床位數長期不足的疑慮,總務處保管組長李慧美透露,根據教育部宿舍總量限制,大專院校床位數需達25%,而文大已達23%,隨著需求量增加,校方一直將擴充床位數的需求納入整體校務發展計畫當中。「供需必然無法達到一比一的狀態,學校已著手處理,會竭盡全力改善此問題。」李慧美補充。總務處針對床位數的增建,除訴諸校園既有土地尋求機制擴充空間外,也擬將部分區域規劃為學生宿舍。校長徐興慶也提到,已與泰北中學洽談空間的企劃,盼能將閒置空間轉租給學生。基於居住正義,臺北市政府也將規劃陽明山附近的公有地。

護個人權益 應留意措施

校內宿舍不足,加上某些人對校內宿舍品質有疑慮,導致學生們只好退而求其次選擇校外租屋。學服組校安教官黃景和表示,校方會盡力協助租屋事宜,盡力保障同學權益,如提供房東座談會、賃居法律講座等管道,也有專任教官執掌相關事務,藉此讓學生以及房東間均能釐清個人權益。但他也特別提醒同學 , 「 個人權益仍掌握在自己手中」,學生應在租賃房屋上多下工夫,謹慎挑選,慎防惡房東與租賃違法事件。

對於已簽訂之契約,黃景和說道:「部分大學生雖不滿民法法定之成年人,但仍具有一定法律效力。」他更感慨道,學校周遭已審查合格且公布於校園租屋網中之租屋資訊不到五成,多數房東仍不配合校安檢驗,而校方介入審查能力也有限,同學仍應特別留意數項安全措施,包含防火逃生設備是否合格安全、居家環境是否整潔、房屋有無漏水受潮以及保全措施是否完善等,以避免個人權益受損。

●各館床位數

大雅館(女)1665床

大慈館(女)927床

大倫館(男)1169床

大莊(男)493床

(資料來源:學務處生輔組)

租屋契約霧煞煞 ?租賃專法保障權益

王怡文、李亮頤|報導

許多大學生不瞭解租屋契約內容,也不清楚簽字的重要性,衍生出不少問題,譬如遭房東另收仲介費,或是簽約後才發現租屋處為凶宅。文大法律系副教授吳光平提醒,同學在租屋前應先詳讀內政部的《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簡稱租賃專法),保障自身權益,並減少糾紛。

租屋品質、租金反差過大

曾住在「媽媽樂」早餐店樓上公寓的「小佩」(化名)透露,房東給的電腦螢幕原本就已故障,自己更未曾使用過,退租時卻被要求賠償。她也抱怨,當初說好電費一度五元,加總一年後,金額卻高達兩萬元,而自己雖住一年,但寒暑假皆會回家,自認此收費實屬誇張。

小佩更皺眉說:「租金比起山下的學校差蠻多,機能也沒有到很好。」文大土資系郭明青也認為,較佳的房子都偏貴偏遠,目前租金是一個月5,000元,最高可接受7,000元。在文大校區,學生普遍認為租屋的品質與租金不成比例,加上不能排除「惡房東」的存在,兼顧保障與CP值可謂難上加難。

強收仲介費學生可婉拒

學生租屋簽契約時,有時會遭房東收取介紹費,但卻不知介紹費與仲介費同樣都是透過第三者,卻在法律定義上有極大差別。法律方面,特別是《民法》規定,仲介的法律用語叫做「居間」,居間契約的重點為,房仲是撮合雙方締結契約的中間人。吳光平指出,居間人本身不會是租賃契約的當事人,所以若出租人還要向承租人收所謂的仲介費,就不符合法律對居間的定義。除非用「手續費」等說詞,且有定名在租賃契約裡,承租人簽訂時同意,基於契約自由,收取費用將不受法律約束。

從事房仲業40年的房仲業者吳文蘭說明,仲介並非不能收取介紹費,而是需要考取專業執照,且與房東簽租賃契約書,租屋人簽約成功則可合法收取仲介費。若是透過介紹人將房間出租,則不能強制收取介紹費,學生可以拒付。

|房仲業者吳文蘭的多年業界經驗,解答仲介費之謎。攝|李亮頤

防租屋遇兇宅可增條款

凶宅在法律上稱為「非自然死亡」,但無論是《民法》、租賃專法都無針對出租房屋為凶宅的明文規定。吳光平認為,倘若承租的房屋是凶宅,也無影響居住機能,所以依法不能做任何的主張。但出租人若在租賃契約定名保證,這裡從未發生過「非自然死亡」,後卻發現曾經有發生過,即可根據契約去做主張,依契約內容以違約處理。

根據內政部地政司最新版109年住宅租賃契約書附件一的第八項,已有針對租賃住宅是否曾發生凶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之情事,讓房東勾選有或無。吳文蘭建議,簽約時也可在契約上增加「若此房為凶宅,可以無條件與出租方解除合約,而出租方不可收違約金」等項目,雙方只需在條款上簽字即生效。契約是保障雙方的證據,條款內容可增也可刪,學生應知曉自己應有權利,否則難保不被房東操控。 現內政部租賃專法通過後,第十六條有規定,住宅等爭議不一定要直接上法院,出租人或承租人可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調處,可先找行政機關、主管機關來調處。此專法當中另有規定,租賃契約若是消費關係,還能以《消費者保護法》來處理。

學生租屋簽約需更注意

不論水電費、瓦斯費、網路費或者大樓管理費,應由誰分攤都需在簽約時確認,最好都在契約裡面約定清楚。吳光平提醒,租屋首先要確認房屋是否為房東所有,可要求房東出示建物的權狀證明。若對方不願意提供,至少應出具房屋稅單或登記謄本來確定房東身份。如為二房東轉租,應請二房東出示其和原房東之間所締結的租賃契約來證明其有權轉租。

簽約時也需約定清楚是否應給付押金及確認押金金額,租賃專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押金不能夠超過租金兩個月的總和,最高就是租金的二個月。租金因契約自由,為雙方自行約定,法律原則上是不介入,且須視所租的房屋的地段,相同地段有可能因樓層、採光或格局而有不同價格。吳光平指出,租金多少、何時繳納也都需談清楚,繳納時最好留下憑證,憑證的方法可用轉帳方式,假設用現金繳納,需特別請房東提供收據,以減少金錢糾紛,保障己身權益。

●改善租賃6大措施

(資料來源:內政部) 製表|陳昱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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