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籲遭性騷擾應「立即蒐證,勇敢拒絕」

互相尊重為首要條件 別再檢討被害者

記者李亮頤|報導

|停止檢討被害者,適時的輔導及陪伴很重要。 攝|李亮頤

「雞排妹」鄭家純日前揭露曾遭尾牙主辦公司老闆與男藝人性騷擾,引起輿論關注。 事實上,校園也可能是性騷擾與性侵害的死角,而學校均有提供設置性平委員會,受理性騷擾、性別歧視、霸凌等案件,經委員評估為以上案件後,才會組織調查小組及協助輔導。 然而,自行提告與訴諸學校性平會調查,兩者間有何差異?

獨自面對提告對方

「小恩」(化名)是一名女大學生,過去曾不幸遭受過性侵害。 在性平會介入調查後,雖然父母不願支持提告加害者,但選擇堅強面對的她仍決定募資打官司,即便遭遇重重困難也不放棄,直至本案目前移交到地檢署,她才稍稍安心。

她說:「因為我不符合法扶的資格(法律扶助基金會),後來透過我朋友聯絡到律師,也談好是無償委任我的律師,我不用付他任何律師費。 」小恩認為到現階段還算是順利,但未來還有一段艱辛的路要走。

小恩提到,被告律師方在法庭上解釋:「很可能會說是兩情相悅,或說當下沒有立刻拒絕,會把這件事情講成好像另一方沒有不尊重你,所以上法庭時證據很重要。 」

她強調,現在開庭凡事講求證據,「你要有證據才可以申訴,把一個人定罪,包括發生那件事之後,你的心理狀態怎麼樣,也可以去諮商,這都是證據。 」

同時,最難蒐集的地方在於事發當時多數是兩個人在密閉空間,沒有其他證人存在,不管是加害者事後承認或是驗傷,都是小恩在法庭上較站得住腳的證據。

文大性平會的組織

文大法律學系副教授黃宋旻說:「在發生性騷擾事件後,雙方都是學生卻是不同學校的狀況下,是由行為人就讀的學校負責受理案件,組成調查小組。 」

黃宋旻指出,調查小組完成的調查報告,會再送交性平會審議。 本校性平會委員包含不同專業背景的教師、職員、學生代表等,大家可以從各自不同的角度對調查報告提供意見。

黃宋旻也說明,調查小組成員不能同時從事當事人的輔導工作,以確保調查的公正性,並避免角色衝突。 學校中的性平會係以輔導學生為主要任務,包含案件調查在內,都是行政權的行使,至於要不要另外循司法途徑解決、提起訴訟,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而小恩的案例則是另外自行報警提告對方並自行找律師。

黃宋旻補充說:「我覺得大部分的人會認為這是一個很法律的問題,其實很多事教育與心理輔導的問題,並且其實雙方都是需要協助的對象。 」

受害者的心理創傷

「在臺灣整個社會下,防人之心不可無,你真的受到一個侵害的時候,那個腦袋是會不知道現在到底發生什麼事情,你沒辦法那麼快地連接起來。 」小恩淡淡地說。

她認為除了拒絕對方,就算無意的觸碰造成對方不舒服,仍應誠心道歉。 而遇到性騷擾後,心理狀況會變得每況愈下。 她建議,最好就是先冷靜下來,要有人陪,但最難的還是家人那一關。 同時她也認為家庭及學校的性教育仍有待加強。

同樣身為女性且對此議題深有所感的文大國貿系林妍彧說:「大學好像沒什麼上到性平的課,國中國小上的也不夠,所以一開始就已經不足夠的狀態下,後面要去討論時事,在知識層面會非常不充足。 」生活中的不經意可能會帶給他人不舒適的感覺,性別個體間互相尊重才是避免誤會的王道。

●法律小學堂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規定: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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